第四章 学生管理

栏目: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08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要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养成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通过高中阶段的学习,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本校在读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人身财产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资料的使用权,对教师的评议权、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获得表彰奖励权,获得学业证书、退学、休学、转学权,对个人学业成绩操行表现、个人在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公平评价权和知情权,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力。学校有责任依法保护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基础依据,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