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制

栏目: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08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权力机构,每届3年,校理事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六条  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更换其他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全面管理和领导学校,对学校各项工作负完全责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提请任命或解聘除校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六)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的委员会,负责政治监督保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直接负责学校的共青团、工会工作。对学校行政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予以监督,支持学校行政工作正确决策,团结、教育、动员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对学校工作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教代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的组成、代表的选举产生和工作规程依照《德州市伊璞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执行。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学校事务和教代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以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和民主管理参与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主持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校长对研究事项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科研指导委员会。教科研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工作,为学校教科研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审议相关方案、规划,推广新课程改革,开发校本课程,指导科研选题,组织教师攻关,同时参与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考核、评定,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的校内初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相关事项的群众性组织。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等事项提出建议。加强学校、家庭、社会沟通和联系,优化教育环境,通过合法途径为学校争取更多办学资源,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家长委员会由校长领导,学校教导处、德育处具体联系。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和具体工作按其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工委员会、工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会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参与、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实施,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学校相关方面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