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师管理

栏目: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08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不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认真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爱护学生身心健康,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得体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申报专业职称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学校依法保护教师上述权力。

第二十六条  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学历或其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国家考试取得高中教师资格,遵守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都具备任职我校专任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接受学校组织的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制订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学校要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除了派出学习外,还要以拜师结对等多种形式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二十九条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从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奖惩以及评优选模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本校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社保、福利、医疗、住房、带薪休假等待遇。学校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提高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尽力解决教师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体罚侮辱学生,私自办班、收费,私自订购学生复习资料,收受回扣,收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教师,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