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社会公示制度

栏目:理论学习 发布时间:2020-06-08
发展党员社会公示制度

为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党员质量,凡新发展的党员,必须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凡不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的一律不予发展。

一、公示范围:在学校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党内外推荐测评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程序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充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威信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意向测评,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

向社会公示: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反馈意见:教职工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支部或所在党委提出,党委和支部收到反映后,将各方面意见加以分析综合,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教职工反馈。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教职工反映良好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展;如有反面意见,经调查没有问题的,向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在教职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展;反面意见较大,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发展。

材料存档:支部填写《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一人一份,在支部和党委盖章后存入发展对象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