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与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8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运作制度如下:
    一、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调整范围
    1.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目标及办学格局变化等重大事项。
    2.学校管理制度、规则、条例的制订、修订等。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
    4.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的教师聘任、评职、评优、评先、奖惩及福利分配等。
    5.学校招聘教师、招生中非常规事项处理。
    6.学校重大财产、资产处理、处置。
    7.其他需列入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责任及决策形成
    1.决策问责:书记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2.决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分管校长提出,经书记同意进入民主决策制订程序。
    3.决策制订程序:
    调研论证提出--班子初议、责任人制订--民主征集意见--班子议决校长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决策执行或试行。
  (简式程序为:班子议决--民主征集意见或公示--校长批准)
   4.决策变更及修改:决策执行中因需要作变更修改,应循原制订程序审议。
    三、决策监督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成,须充分听取党委意见,并接受过程监督。
   2.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人应尊重班子集体意见,实施过程应在行政班子有效的内部监督下行政。
   3.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对上负责,及时向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在上级许可及监督下行政。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征求工会、团委组织意见,工会、团委有组织提名、提议权。涉及全体教师利益的决策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教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质询等监督。
   5.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6.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建立经常性民意采集渠道,设立对内、对外沟通信箱及举报箱,定期走访社区单位,强化与社区和家长的沟通形式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决策制约
  1.重大事项决策未被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全校性民意采集中被大多数教职工反对,视为决策无效,应重新修订或停止决策的实施。
  2.教职工大会以相对多数形成决议,或有组织动议、集体动议,有权提请决策修改。
    3.重大事项决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决策视为无效。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中应保护相关涉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教职工的个人申辩、要求听证、要求复议的权利。